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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學生實習受傷,用人單位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1.在校生仍屬學生,其在用人單位實習期間並未建立身份隸屬關係,並非完全獨立的自然人,並未因學習場所的改變而成為勞動者。

在校學生實習受傷,用人單位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2.勞動者應受用人單位管理,以勞動獲取用人單位所付報酬。在校學生雖在實習單位實習,但其主要受學校管理,並不獨立地為用人單位管理。其在實習單位所獲報酬,僅是對於其實習勞動的一種補償費用,非《勞動法》意義上的工資。

      3.實習單位為在校生安排的工作多為期限較短、臨時性或輔助性崗位,在校生並未成為實習單位具有勞動法意義上的職工。

      綜上,在校生與實習單位之間形成的關係非勞動關係,雙方產生的爭議也不是勞動爭議,雙方形成的法律關係不為《勞動法》所調整。

      《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規定: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條例中規定請求工傷賠償的主體是“職工”,即不具有受償主體資格的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學生則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對主體的要求。

      但,實習生在實習單位實習期間受傷也可以受到法律保護。實習活動可視為學校委託實習單位在實習期間對學生進行管理和指導,在整個實習期間,實習學生主要由實習單位管理,因而在此期間出現事故,實習單位應承擔主要責任。學校推薦學生實習,實習是學生學習課程的一部分,學校也有疏於管理等責任。

      所以,實習生可以按照民事侵權糾紛要求實習單位和學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連帶是因為實習工作是經學校推薦的,這樣學校可以承擔部分責任)。

如果學校有條件,可以為學生購買實習期間商業保險,這樣的話,在學生實習期間發生事故可由保險公司賠償,以分擔實習單位和學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