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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有哪些怎麼解決

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有哪些怎麼解決?律師在線講解-二手房中存在爭議的內容有:

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有哪些怎麼解決

1、房屋面積差異的處理:二手房買賣合同未約定單價,或是約定“房屋面積以房產證為準”等內容,應認定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是按套計價,且根據目前的二手房交易習慣,二手房買賣一般雙方都親自到實地看房,買賣雙方對房屋的實際情況包括面積情況均應事先了解,故對一方當事人事後要求補交面積差價款的,一般不予支持,但雙方對面積單價及面積差額進行特別約定的除外。

2、二手房過户税費爭議:法律雖規定房產過户税費的納税義務人為出賣方,但並不禁止當事人在房產交易過程中自行約定相關税費的承擔主體。二手房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對交易過程中的税費負擔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經協商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應按照税務部門對各類税種及納税義務人的明確規定確定税費承擔人。

3、定金條款表述與適用:二手房買賣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給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無權要求對方返還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應雙倍返還定金。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訂金等,但未約定定金性質,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法院不應支持。

4、房屋質量的交接處理:二手房買賣合同的出賣人應就買賣標的物向買受人承擔質量瑕疵擔保責任。

5、解除合同的通知效力:二手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或因不可抗力、對方預期違約,或對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或對方遲延履行或其他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落空的,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解除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6、合同簽訂真實性判定:在二手房買賣合同各方當事人對口頭合同效力或合同成立與否存在爭議時,法官應依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

7、購房合同的性質判定:當合同名稱與合同內容不符時,應以合同最終實現的目的來認定合同的性質。

8、房屋相關費用的結清:二手房買賣合同當事人對房屋交接前涉及該房屋的物業、暖氣、水電、煤氣、電話、電視有線、維修基金等費用的結清有約定的,依約定處理。出賣人應繳而未繳上述費用,買受人在墊付後可向出賣人追償。

9、精神病人的賣房效力: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他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進行房屋交易的民事行為,未徵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後追認,該民事行為無效。

10、未成年房主賣房程序:未成年人作為房屋所有權人未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事後追認,與他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進行房屋交易的,該合同無效。

11、約定不明與合同解釋:二手房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12、轉按揭二手房屋糾紛:需辦轉按揭的二手房買賣,在一方當事人根本違約致合同履行利益不能實現情況下,對方當事人可行使法定或約定解除權。合同約定了違約金,一方違約未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違約金條款仍應適用。對違約金當事人可依據《合同法》相關規定,請求法院予以調整。

13、土地出讓金補交責任:購買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應由購買人補交土地出讓金,交易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4、口頭合同效力與認定:房屋買賣行為是要式法律行為,但對於房屋買賣合同本身所採取口頭、書面或其他形式,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15、無可歸責於雙方情形:二手房買賣合同簽訂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引致合同解除,雙方無需承擔違約責任。陰陽合同、税費負擔、遺漏條款等,往往是二手房交易過程中一方提出解約理由的原因。當事各方應對交房時間和付款時間有明確約定,儘量不要採用口頭約定方式,在無證據證明,對方否認情況下,口頭約定相當於無約定。

16、判決確權與賣房效力:在涉及民事與行政交叉問題的房屋權屬登記案件中,如被訴的行政行為是以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前提,則行政案件應中止審理,民事案件審理終結後,再行審理;如民事案件的審理以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前提,則行政案件應繼續審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雖被生效判決撤銷,受讓人不能基於《物權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係爭房屋的所有權,但不影響其作為善意相對人基於表見代理制度取得係爭房屋的所有權。

17、隱名代理與借名購房:房屋權利人雖應以房地產交易中心登記為準,但當事人之間約定產權實際歸屬的,該約定在當事人之間有效。二手房買受人基於他人委託,以自己名義購買房屋的,應將處理委託事務取得的財產轉交給實際購買人。隱名或借名人違反相關政策、法規規定購房,並登記在他人名下,隱名或借名人主張確認房屋歸其所有或者依據雙方之間的約定要求登記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一般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