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晚會曝出的各種行業亂象涉及了哪些違法犯罪
全國首個打假案例就是“以水變油”,而後山寨手機、地溝油、蘇丹紅、三聚氰胺以及今年315的土坑酸菜和雙匯衞生問題等新聞報道一次次的激起了消費者心頭的憤怒。
這些假冒偽劣的產品、不符合生產規定的食品以及有毒有害的用品,威脅着消費者的生命安全。產品安全問題始終是消費者最關心的,產品安全是消費者最重要的權益。為遏制這種現象,只有通過法律懲治。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行為的法條適用】
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一百五十條 【單位犯本節規定之罪的處理】
單位犯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涉及面廣、社會危害嚴重,希望在嚴把案件事實、證據關的基礎上,嚴懲此類犯罪,加大財產刑適用力度,有力震懾犯罪,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安全是食品消費的最低要求,食品安全關乎百姓的健康生命!作為商家要對自己的產品負責,作為消費者也應嚴謹仔細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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