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勞動仲裁終局裁決適用辦法

法律2.59W
勞動仲裁終局裁決適用辦法
勞動仲裁終局裁決適用辦法
終局裁決的作出意味着仲裁程序的終結。

關於勞動仲裁終局裁決的情形有什麼,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第47條專門規定了終局裁決的情形,即下列勞動爭議,除該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1)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對此條的理解要把握兩個方面:

一是限於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

二是金額限制在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12個月。

如果金額過大,則不宜實行勞動爭議仲裁終局。

(2)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應當具備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內容。

這是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不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工作時間、不給勞動者以正常的休息休假和社會保險,都是不允許的。

將這些案件列為仲裁終局的案件,有利於及時解決勞動爭議,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此外,對勞動爭議案件採取部分案件終局裁決的規定,在縮短勞動爭議處理週期、降低勞動者維權成本等方面,確實能夠發揮積極作用。

然而,旦仲裁結果不公正,終局裁決的規定就會限制勞動者行使訴訟權利,使其喪失最終的司法保障,不利於保護合法權益。

對此,要在保障雙方當事人救濟權利的前提下,對勞動者行使救濟權利的保障應更為充分。

為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勞動者不服仲裁裁決的情況作出了規定,即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