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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如何退贓退賠

所謂退贓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罪犯及其委託人依據法律法規主動或被動性的將非法獲得的財物直接退還給被害人或者上繳司法機關的行為。退贓的前提是有存在且可退。退贓和退出違法所得二者並不能劃等號,違法所得是指所獲利益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沒有合法理由,也就是一切不當得利,所涉及的範圍大於“贓”。

刑事案件如何退贓退賠

所謂退賠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罪犯因犯罪所得的贓物已被其非法處置或者毀損而無法退還被害人原物,而採取折價方式直接賠償被害人或者上繳司法機關的行為。退賠的關鍵已滅失或客觀原因不可退,導致無法返還時針對該的賠償。責令退賠是被害人合法財產被犯罪分子違法侵佔後恢復原狀的補償方法,從性質上講屬於民事賠償。所謂退是將違法所得中的原物從犯罪分子處追繳後返還被害人;所謂是在退還不足的情況下,按照判決確定的賠償數額強制執行犯罪分子的合法財產以彌補被害人的損失。因責令退賠的標的物是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財物,且退賠後財產仍歸還被害人所有,故其本質不是一種處罰,不應該被視為財產刑。

人民法院刑事判決責令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賠,而被害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中有關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的規定予以受理。人民法院執行刑事退賠判決,應當適用有關民事執行的通常規定,但刑事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或者依此類案件性質確屬特殊情形的除外。如果刑事判決已經明確認定本案贓款贓物已被第三人佔有或者已在第三人名下,且明確判令追繳該特定款物以返還被害人的,執行法院可以直接對該特定款物進行執行。需要第三人配合或者有關機關協助的,執行法院應當將刑事判決已經明確認定和判令的情形告知第三人或者有關機關。第三人對執行不服而提出異議,認為刑事判決錯誤的,執行法院應當告知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解決;與刑事判決無關的,執行法院應當視其異議的事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或者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處理。如果刑事判決未明確認定贓款贓物去向,執行法院應當嚴格按照刑事判決主文的內容對被告人的財產進行執行。未經依法庭審質證的證據材料,執行法院不得作為認定某項財產即為本案特定贓款贓物的依據。如果其他人員涉嫌與被告人共同犯罪,但因未到案等情形而尚未受到刑事判決,被害人請求對該犯罪嫌疑人追加執行的,執行法院應當告知其在取得對該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判決後再行申請執行。在共同犯罪中當各被告人退贓退賠數額的總和達到了犯罪數額,能夠彌補犯罪造成的損失,就應當認定為是全部退贓退賠。共犯人承擔連帶退賠責任後,超出自己實際違法所得的部分可向其他共犯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