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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積極退贓

如何認定積極退贓

在涉及財產類或經濟類犯罪的時候,如果行為人能夠積極退贓的話,那麼在量刑處罰的時候,就有可能從輕或減輕處罰。實踐中,對積極退贓的認定是比較複雜的,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具體告訴大家該如何認定積極退贓。

如何認定積極退贓

(一)發現暗中送的或者家屬代為收受財物而退還

在現實生活中,有的行為人為謀取某種利益,在對方不接受財物的情況下,採取暗中送物或將財物故意放在對方的辦公室或家中即離去等方式,讓對方接受財物,對方一旦發現財物及時退還。還有的因為對方拒受財物或怕對方不收財物,就以種種藉口讓其家屬代收,對方發現後。即將財物退還。對上述情況,由於行為人缺乏受賄的故意,顯然不能以犯罪論處,更談不上“積極退贓”減輕處罰問題。

(二)因悔罪或未把允諾的事辦成而退還

有的行為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後,因某種原因而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決定把財物退還給對方;有的人因未給對立辦成允諾的事,而自動把收受的財物退還給對方。如何認定上述兩種行為的性質,在司法實踐中意見不一。一種意見認為,主張退還索取或非法收受的他人財物,致使受賄行為不復存在,談不上定罪處罰的問題。

另一種意見認為,行為人雖然將索取或非法收受的財物退還了,但不能抹殺已構成受賄罪的事實,只是在處理上可以從寬而已。現在同意第二種觀點較為多數。其一,這種退還,不能否定犯罪事實的客觀存在及其對社會的危害。即這種退還仍然是構成犯罪前提下的退還。其二,這種退還,只能説是一種悔罪表現。行為人從非法佔有他人財物變為不願佔有他人財物,表明其主觀惡性的減弱,並且減少了對方的經濟損失。其三,這種退還,除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者外,對於受賄罪的構成沒有影響,只對量刑具有一定意義。鑑於受賄人最終將索取或非法收受的財物主動退還,這屬於“積極退贓”行為,由於其主觀惡性的嚴重程度和情節惡劣程度以及社會危害性相應減輕,因而在處理時,一般應予從寬。

(三)因對方索要而退還

這種情況大體有三種表現:一是對方對索賄不滿,要求退還。二是對方謀取利益的目的未達到,要求將賄賂款退還。三是對方因受到追查而要求退還。

二、積極退贓的如何處罰

據《刑法》第386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第382條的規定處罰,而第382條第1款第3項規定,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因此,積退贓的應從寬處理。

是因為:首先,上述幾種退還,除情節顯著輕微者外,都是在犯罪既遂前提下的退還。其次,從主觀上看,上述幾種退還,均不是行為人的自動退還,而是在對方要求下被迫而退之。因而較之前述的因悔罪或未把允諾的事辦成而退還的主觀惡性要大。因而亦應以受賄罪論處。但是,其退還財物的行為,不能認定為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當然,由於這類案件行為人最終畢竟未得到財物,相對來説,社會危害性要小一些,因此,在處理上可酌情從寬。

如果犯罪分子能夠被認定屬於積極退贓的情況,那麼在處罰的時候一般是可以酌情從寬處理的。至於該如何認定積極退贓,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講解,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涉嫌構成犯罪的,建議可以委託專業的律師提供辯護,爭取寬大處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三亞律師。

標籤:退贓 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