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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判決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事項?

某網絡公司成立於20181224日,企業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法定代表人為趙某,股東為趙某,職務為執行董事兼經理。20201219日,經某網絡公司股東決定:任命葛某某為公司新任執行董事併為法定代表人,同時辦理公司變更登記。葛某某在擔任某網絡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公司既未向其發放工資,雙方亦未簽訂勞動合同

法院能否判決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事項?

葛某某陳述其擔任法定代表人期間並未實際參與公司經營管理,亦非公司職工。後期因擔心公司經營風險遂不願擔任法定代表人,期間曾多次與趙某溝通變更法定代表人事宜,趙某均不予配合,其也曾多次到行政審批服務局辦理變更事宜,皆因趙某是公司股東,未徵得其同意的情況下無法辦理法人變更登記。

法院經審理後,判決被告某網絡公司、趙某在公司登記機關為原告葛某某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

裁判理由:

一、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法定代表人的選任由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具有公司內部治理屬性。葛某某自20215月份即提出不再擔任法定代表人,期間曾與股東趙某多次協商變更法定代表人未果,且多次至行政審批服務局辦理變更法定代表人業務均被告知無法辦理,表明葛某某主觀上已無繼續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意願,亦表明某網絡公司並無配合葛某某辦理變更法人登記的意願。因某網絡公司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葛某某並非某網絡公司股東,股東趙某不配合辦理法人變更登記,葛某某則無法通過公司自治途徑尋求解決問題之道。客觀上,葛某某已窮盡公司內部救濟途徑,若人民法院駁回葛某某的訴請,則葛某某因此所承受的法律風險將持續存在,而無任何救濟途徑。

二、在未確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情況下,法院是否可以直接判決變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該條第二款規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基於上述法律規定,法定代表人是以公司名義從事民事活動,其行為後果由所任職公司承受。因此,法定代表人與所任職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符合委託代理法律關係,應當定性為委託合同關係。在該法律關係中,受託人有權隨時解除委託合同,辭去代理。本案中,作為受託人的葛某某有權解除委託合同,辭去法定代表人職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葛某某第一項訴訟請求系基於其已不願再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之事實,請求終止其與某網絡公司之間法定代表人的委託關係並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雙方多次協商未果,葛某某亦未通過行政途徑獲得救濟。因此葛某某要求某網絡公司在登記機關變更法定代表人的訴訟請求,該院依法予以支持。至於變更後的法定代表人由誰擔任,屬於公司內部治理事項,應當由某網絡公司決定,葛某某無權干涉。

法定代表人是依法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實踐中,為了規避法律風險和經營風險,有的公司由親屬或員工擔任掛名法定代表人,而實際控制人進行幕後操縱。一方面,這樣有可能發生公司控制失靈,損害實際控制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公司負債時對掛名法定代表人有可能產生一定的影響。司法權一定程度上突破公司自治的範疇,支持掛名法定代表人滌除或變更登記機關法定代表人登記事項,有利於還原公司實際經營情況,實現股東、實際控制人權利、義務、責任相統一,倒逼股東、實際控制人積極履行義務。同時,司法權合理介入公司自治,有利於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提升公司治理效能,實現公司有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