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刑事律師説法,故意傷害哪些情形不適用緩刑制度?故意傷害屬於什麼糾紛?故意傷害罪法律規定?
在司法實踐中,很多時候針對當事人的違法犯罪行為,往往是需要按照規定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的,那麼故意傷害哪些情形不適用緩刑制度?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瞭解相關法律知識,現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故意傷害哪些情形不適用緩刑制度
除具有兩個以上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未作賠償的;
(二)致2人以上重傷或多人輕傷的;
(三)曾因毆打他人,被治安處罰2次以上的。
二、故意傷害屬於什麼糾紛
故意傷害如果造成輕微傷的,一般屬於民事糾紛和行政糾紛,但如果造成了人員輕傷以上,則屬於刑事糾紛,需要追究相關刑事責任。故意傷害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故意傷害嚴重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常見的一種犯罪。
構成故意傷害罪,某人必須實施了傷害行為,所謂傷害是指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通常表現為破壞人體組織的完整如斷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壞人體器官的正常機能如使人失去聽覺、視覺、神經機能失常等。但這些傷害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當防衞等合法行為而傷害他人身體的,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三、故意傷害罪法律規定
[釋義]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刑法條文]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七條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 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八條 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 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 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扶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三十三條 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仁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對他人造成傷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以上就是為您詳細介紹關於故意傷害哪些情形不適用緩刑制度的相關知識,當事人符合緩刑的申請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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