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常識

藥房老闆銷售假性藥 構成犯罪獲刑半年‖大竹縣律師

 

藥房老闆銷售假性藥 構成犯罪獲刑半年‖大竹縣律師

一、藥房老闆銷售假性藥

       近日,江蘇省如東縣檢察院對銷售性保健品(俗稱偉哥)的戴某某提起公訴。法院判處戴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五千元,並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毒品經營活動。

戴某某,現已50歲,經營一家藥店。看到市場上一些小店非法銷售性保健品,利潤很大,他就做了個打算。在利益的驅使下,他知道這些性保健品含有對人體有害的成分。2013年至2015年期間,他從網上低價購買了“金槍不倒”、“苦練十天”、“藏冬蟲夏草”等多種性保健品,並在自己的藥店內偷偷高價銷售。主要銷售目標是

經鑑定,涉案的性保健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西地那非屬於處方藥,可能導致心肌梗死、心源性休克甚至猝死。根據法律規定,性保健品屬於保健食品,禁止添加“西地那非”等藥物成分。一旦添加,就是有毒有害食品。

二、構成犯罪獲刑半年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故意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摻入食品,違反國家食品衞生規定的行為。本罪是選擇性犯罪,不僅指行為方式(生產、銷售)的選擇,還包括犯罪對象(有毒、有害食品)的選擇。

在司法實踐中,不能簡單地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來界定。應根據行為特徵確定罪名,如生產有毒食品罪、生產有害食品罪、銷售有害食品罪。

《食品衞生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不符合衞生標準的食品,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或者在生產經營的食品中摻雜、摻假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大竹律師事務所  大竹刑事律師  大竹離婚律師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雜使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是摻雜使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四十九條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未構成各條規定的犯罪,但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成各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五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大竹縣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