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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勞動糾紛案件勞動者主張公司承擔律師費常用的相關法律規定等

深圳勞動糾紛案件勞動者主張公司承擔律師費常用的相關法律規定

深圳勞動糾紛案件勞動者主張公司承擔律師費常用的相關法律規定等

 劉剋星律師整理

深圳特區對於勞動者有着特殊的保護,其中勞動者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勞動者因該爭議聘請律師而支付的律師代理費(按勞動者最終勝訴比例計算,一案最多支持5000元)更是全國少有。現將該制度常用相關規定彙總如下:

1、《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係促進條例》(2019修正)

第五十八條 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案件,勞動者勝訴的,勞動者支付的律師代理費用可以由用人單位承擔,但是最高不超過五千元;超過五千元的部分,由勞動者承擔。

2《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係促進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解釋》

20151224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議了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請審議的《關於提請解釋〈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係促進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議案》,解釋如下:

  勞動者主張由用人單位承擔律師代理費的,應當在提起勞動爭議仲裁或者訴訟時一併提出。但勞動者作為仲裁被申請人或者訴訟被告、被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等無法提起仲裁請求或者訴訟請求的除外。

最高不超過五千元,是指在一起勞動爭議處理整個過程中(包括仲裁、訴訟、執行等階段),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裁決用人單位承擔勞動者支付的律師代理費的總額上限。

3《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

一百一十二、 勞動者依據《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係促進條例》第五十八條請求律師費的,應當以勞動者實際支出的律師費金額為基數,按照勞動者請求的勝訴比例計算,但以人民幣5000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