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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為子女出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是贈與還是借款?資購房,是贈與還是借款?

近年來,房價普遍高升,年輕子女的購房能力有限,在買房時需要父母的資助。為了子女能安居樂業,很多父母傾盡大半生的積蓄去幫助子女購房。

父母為子女出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是贈與還是借款?資購房,是贈與還是借款?

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的性質,成為社會熱點。尤其是,子女離婚時,更是因為這個問題鬧得不可開交。

根據我們的辦案經驗,在父母提供初步證明出資款為借款,而子女配偶不能提供時贈與的情況下,法官一般會支持出資款為借款。

子女成年後,父母對子女沒有撫養義務,為子女購房出資也不是理所當然的,將出資款認定為臨時性資金出借更具公平性。

當然,處理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時,我們還是需要根據具體案情和法律規定,仔細研究,保障自己當事人的經濟權益最大化。

1、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或受贈的財產原則上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財產只歸一方。

也就是説,在我國法定夫妻財產製為婚後所得共同制的前提下,夫妻一方婚後所得的財產原則上均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考慮到實踐中的情形非常複雜,有借款的情形,也有贈與的情形;有隻贈與一方的,也有願意贈與雙方的。

如果當事人願意通過事先協議的方式明確出資性質以及房屋產權歸屬,則能夠最大限度減少糾紛的發生。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對於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精神,如果沒有明確表示是贈與一方的,則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大家要注意,以上説的是在明確是贈與的情況下,沒有約定是贈與子女一方的,需要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

但,前提是需要確定是贈與還是借款。那麼就是我們下面這個問題。

2、要明確法律關係的性質

實踐中,對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的性質是借貸還是贈與,各方可能存在爭議,在此情況下,法官會將法律關係的性質作為爭議焦點進行審理。

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準確認定雙方的法律關係是借款還是贈與,不能想當然地認為是贈與法律關係。

特別強調的是,在相關證據的認定和採信上,注意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判斷,從而準確認定法律關係的性質。

從中國國情看,子女剛參加工作缺乏經濟能力,無力獨自負擔買房費用,而父母基於對子女的親情,往往自願出資為子女購置房屋。在父母一方主張為借款的情況下,應當由父母來承擔證明責任,這也與一般人的日常生活經驗感知一致。

3、準確認定是贈與一方還是贈與雙方

認定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為贈與的情況下,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受贈的財產原則上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首先,我們會引導當事人事先約定贈與子女個人還是贈與子女夫妻兩個人,以期儘量減少糾紛的發生。

但是,基於父母子女間密切的人身關係和特有的中國傳統家庭文化的影響,實踐中父母與子女之間一般並沒有正式贈與合同的存在,或者説沒有一個書面贈與合同的存在。

對於是否存在口頭的贈與合同以及贈與合同的內容,在夫妻離婚時往往是雙方爭議的焦點。

在一方父母出全資並且在購買不動產後將不動產登記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考慮到普通民眾對不動產登記的意義已經有較為充分的認識,在出資後將不動產登記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認定為是父母將出資確定贈與給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符合當事人本意,也符合法律規定的精神。

4、民法典刪除雙方父母出資情況下房產按份共有的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在沒有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情況下,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

同時,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條也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可見,在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基於家庭關係的特殊身份屬性,一般會認定為共同共有,而不宜認定為按份共有。

婚姻律師李曉娟,杭州專業離婚律師,只辦理婚姻案件。

擅長:離婚、撫養權、財產分割、分家析產、協議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