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非法拆除,我們應該如何挽回自己的損失?
在徵地拆遷中,獲得合理的徵收補償是所有被徵收人的心願,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徵收也是保障被徵收人拿到合理補償的前提。但是,從過去的新聞中我們卻可以聽到某某地發生了違法強拆事件的發生,而被徵收當事人往往苦不堪言。
現在,雖然國家已經出台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來明確徵收的流程,但非法強拆這種行為卻還是沒能完全杜絕。
發生強拆的原因有很多,但大多都是因為徵收雙方對於徵收補償沒談攏導致的。有些時候是被徵收人獅子大開口,而另一些則是地方徵收人員為了一己私利進行非法強拆。
如果是因為被徵收人要價過高導致徵收難以繼續的,現在幾乎不會再有非法強拆發生。因為法律規定如果被徵收人在收到徵收補償決定後既不行政複議又不行政訴訟的話,徵收方是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制性的。所以絕大多數徵收方是不會冒着違法的風險進行強拆的。
但是如果遇到某些地方徵收人員沒有任何文件就進行違法拆遷、違法強拆、強徵的,此時被徵收人除了要保持冷靜的心態之外,也要及時的蒐集有效的證據,
比如對張貼的徵收公告進行拍照,對強徵、強拆現場進行錄像等。如果自己不在則可以讓鄰居幫忙收集證據,然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強徵、強拆中造成的損失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如果已經遭遇了違法強制拆除,我們應該怎樣維權才能最大限度的挽回損失?首先,我們要確認這次強拆違法。
關於這一點,廣大被徵收人完全不用擔心。因為只要你的證據齊全,就一定能確認違法。因為國家對於這種現象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了。
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對於強拆早就予以規範,在《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徵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羣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規定也提到:“程序不合法、補償不到位、被拆遷人居住條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應急預案的,一律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中央紀委監察部相關負責人也明確要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確保各個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徵收範圍、補償標準和徵收程序,依法徵收、合理補償,並對非法強拆事件涉及的政府直接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
由此可見,關於強拆有法律的明確規定,也有中央紀委監察部的明確指示,因此一旦我們遇到非法強拆,一定要及時的走法律程序,認定本次強拆行為違法。
在確認本次強拆違法之後,被徵收人就需要申請國家賠償了。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行政違法拆除的應當予以賠償。《國家賠償法》第4條第3項規定,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關於申請時限,按照《國家賠償法》中的第39條規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
但是被徵收人需要注意,申請國家賠償的,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申請,或者在強拆維權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中一併提出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決定是否賠償,對於不賠償決定,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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