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造成的損失如何挽回
該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來挽回損失:
一、扣押、凍結款物。
二、返還財產。
三、瀆職犯罪嫌疑人或其所在單位主動採取各種手段減少損失。
四、附帶民事訴訟。
五、國家賠償。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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