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房產如何可以多分?
夫妻雙方婚後購買的房屋如無特殊規定,離婚時應當按照男女平等原則、便利生活原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進行分割,同時需要綜合考慮雙方對房屋的貢獻、照顧婦女兒童以及無過錯方的原則。但實踐中有多種複雜情形,需要分別進行討論。
一、婚前共同購房的情形
婚前男女雙方購置房產的性質認定有兩個關鍵條件,一是雙方是否有以婚後共同生活而買房的意願,二是雙方的出資比例。若房產登記雙方姓名,則該房屋為共同財產,可以依法分割;若房產僅登記一方姓名,但未登記姓名一方能證明當時雙方有以共同生活而買房的意願,如買房時間與結婚登記時間間隔很短、買房時雙方已經同居、雙方已舉辦過婚禮等情形,法院一般會認定該房產為共同財產,並在此基礎上考慮雙方的出資,予以分割;若房產僅登記一方姓名,未登記姓名一方不能證明雙方有以共同生活而買房的意願,該房產很可能會視為未登記姓名一方對登記方的贈與,或者雙方存在債權債務關係,從而認定房產為登記姓名一方的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二、婚後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的情形
婚後由夫妻雙方父母出資購買房產的,房產的分割根據父母出資的性質是否明確有所不同。若父母出資時對出資性質有所約定且約
定有效,則依照約定處理,例如雙方簽訂借款協議,該筆出資則屬於借款;若父母沒有對出資性質進行約定,但明確表示出資只贈與子女一方,則該出資屬於子女一方個人所有,出資對應的房產份額也屬於子女一方所有;若父母出資時對出資的性質沒有約定,也沒有明確表示贈與一方,那麼婚後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出資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即視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所購房產屬於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三、借名買房的情形
實踐中因受政策限制,常有父母無購房資格,買房後登記在夫妻名下的情形。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五條之規定:“當事人約定一方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並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實際享有房屋權益,借名人依據合同約定要求登記人(出名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可予支持。”若是此種情形,離婚時需要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存在借名買房的事實,例如三方(父母、子女及配偶)簽訂的借名買房協議、借名人出資證明、父母一直實際經營管理該套房產或者表達借名買房意願的聊天記錄、錄音錄像、證人證言等。如果借名買房的事實可以被法院認定,那麼法院在離婚訴訟中不會處理該套房產。
四、房屋有第三人份額的情形
如果房產登記是按份共有且明確登記了第三方所佔的份額,在離婚時只會分割屬於夫妻雙方所有的部分,第三人所佔份額不能進行分割;如果房產登記是共同共有且無法確定各自所佔的份額,法院通常對該房屋不予處理,需待離婚後另行提起訴訟確定房屋歸屬,或者中止審理離婚訴訟告知當事人另行提起訴訟,根據判決結果再對房產進行分割。
五、房產尚未取得產權證明的情形
依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七十七條之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若房產在離婚訴訟期間依然尚未取得產權證明,一般需由夫妻雙方協商解決,若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法院一般認為房屋並不具備在離婚訴訟中分割的基礎,應待取得產權證明後另行起訴。
關於離婚時房產分割的問題,實踐中經常存在糾紛和爭議,建議根據自身情況諮詢專業的離婚律師,進行具體分析。如有需求,可以聯繫我進行免費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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