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要離婚婚前房產如何分
一、夫妻要離婚婚前房產如何分
1、婚前一方出資(包括父母出資),登記在自己名下:
此種情形下,房產的所有權比較清晰,不論全款購買,還是貸款購買,房產屬於個人財產。值得注意的是,貸款購買的房產,對於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房產所有人需要給對方相應的補償。
2、婚前一方出資(或雙方出資),登記在雙方名下:
此種情形下,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現實中常見的情形,一方婚前全款購買房產,婚前或婚後在不動產登記簿上加上對方名字,該行為視為贈與行為,婚前財產轉換成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房產,在銀行貸款結清前,銀行作為抵押權人一般不同意抵押加名,可以通過婚前財產協議實現目的。
3、婚前一方出資,登記在對方名下:
此種情形下,房產的所有權比較模糊,需要具體考慮登記在對方名下的原因。
(1)如果是一方沒有購房資格,或因非首套房,無法享受貸款優惠,借對方名買房,雙方簽署了完備的代持協議,該房產屬於被代持一方的個人財產。
(2)如果是一方買房作為彩禮,因彩禮的性質是附條件的贈與,一旦雙方結婚,所附條件成就,房子屬於對方的個人財產。
(3)如果以結婚為目的,在沒有證據證明出資方明確表示歸登記一方個人所有,離婚時對該房屋一般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4、婚前未同居期間,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登記在一方名下:
此種情形下,房產的所有權比較模糊,需要具體考慮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原因,沒有統一結論。
5、婚前同居期間,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登記在一方名下:
此種情形下,房產所有權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此時,婚前同居具有特殊的法律意義。同居之後,雙方登記結婚,雙方的婚姻關係追溯到同居之日起算。通俗地講,雙方從同居之日起就是合法的夫妻。以上只是便於理解,更準確地説,雙方的婚姻關係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二、怎樣是屬於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指的是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依照法律的規定,婚前財產主要包括以下四類:
1、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一方婚前財產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從上述的內容可以看出,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雙方各自所有,結婚登記日後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的外,作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
很多不能協議離婚只能訴訟的離婚很多原因都是由於對財產的分配不能協商解決造成的,而造成離婚財產糾紛的其中一種情況就是對於婚前財產的劃分,因此,想要正確劃分婚前財產就要學會婚前財產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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