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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違約訴訟解除

法條:
民法典》第580條第-款規定:“當事人一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 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民法典》第580條第二款規定:“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合同的違約訴訟解除


規範內容:
①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非金錢債務,若具有《民法典》第580 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合同債權人“不得”請求合同債務人承擔“實際履行”的違約責任
②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非金錢債務,具有《民法典》第580條第一款規定的形之一:並且因此致使不能實現合同日的的, 合同當事人任何一方(包括違約方)有權訴請法院或者申請仲裁機構判解除該合同。該合同被裁判解除的,不影響違約方應當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3 5月1日,甲、乙訂立買賣合同約定:“甲將其A房屋出賣給乙,價款300萬元,甲須於2021年9月1日之前為乙辦理完畢過户登記。”後,甲又將A房屋以350萬元的價格出賣給丙,並於8月1日為丙辦理了過户登記。乙知情後與甲交涉,甲建議雙方協議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乙斷然拒絕,執意請求甲為自己辦理A房屋的過户登記。①8月1日,甲對乙成立預期違約,且為根本違約,根據《民法典》第563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乙享有法定解除權。②甲為乙辦理A房屋過户登記的合同義務,發生永久履行不能,根據《民法典》第580條第一款的規定,乙不得請求甲承擔實際履行的違約責任,同時,甲預期違約行為,致使乙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並且,乙拒絕行使享有的法定解除權,亦不同意協議解除,甲、乙房屋買賣合同陷入合同僵局。③違約的甲雖不享有法定解除權,為破解合同僵局,根據《民法典》第580條第二款,甲可以合同僵局為由,訴請法院或者申請仲裁機構解除甲、乙的房屋買賣合同。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判決(裁決)解除房屋買賣合同。④甲、乙房屋買賣合同因.合同僵局被解除的,甲因逾期違約應對乙承擔違約責任不受影響。

標籤:合同 訴訟 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