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婚姻鬧危機,調解疏導釋矛盾——省法院省婦聯聯合發佈2020年度江蘇婚姻家庭典型案例之四
作者: |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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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江某(男)與戴某(女)於2010年結婚,婚後育有一女。江某常年在外地工作,結婚之初夫妻感情甜蜜,並未受到空間距離的影響。但隨着時間的推移,戴某開始抱怨江某常年在外地工作不照顧家庭,性格木訥,不會討人歡心。江某心有愧疚,卻不善表達,夫妻關係日漸淡漠。2020年1月,戴某心灰意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長期分居兩地、互不盡夫妻義務,現雙方一致同意離婚,確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判決准予離婚,婚生女隨江某生活,戴某支付撫養費。戴某因子女撫養問題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審理過程中發現雙方仍存有感情,遂引入家事調解員、心理疏導員介入案件審理,經過多次調解和心理疏導,夫妻二人重歸於好。此案以戴某主動撤回起訴及上訴完滿結案。
【典型意義】
家事糾紛涉及家庭成員之間的身份關係及當事人的情感、倫理、道德問題,具有高度的人身性、敏感性和社會性特點。家事審判工作的根本目標是維護婚姻家庭關係穩定,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婦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中要注意區分婚姻危機和婚姻死亡,對出現危機的婚姻要履行婚姻關係修復的職能,對徹底無法挽救的婚姻要注意依法維護當事人離婚自由的權利。本案中,二審法官洞察到夫妻雙方感情有修復可能時,積極引入心理疏導員、家事調解員,利用其專業特長對當事人予以耐心勸解疏導,成功促進危機婚姻向和諧婚姻的轉化,避免家庭破裂對未成年子女的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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