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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矛盾糾紛調解典型案例

法律1.07W
物業矛盾糾紛調解典型案例
誹謗罪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02年8月間,被告人楊某到太倉市一較大的私營企業總經理黃某(自訴人)的辦公室,向黃某提出要求借款50萬元。黃某因與楊某素不相識,不同意借款給楊某,黃某並向公安派出所報警,派出所派員將楊某驅趕出該企業。楊某就此懷恨在心,伺機報復。此後楊某將道聽途説到的內容,冒用該企業女員工曹乙男朋友的名義落款,編寫成大字報稱:“黃某與該企業三名女性時某、曹甲、曹乙(曹甲、曹乙系姐妹倆)有不正當兩性關係;其中與時某有一私生子;黃某在汽車裏同女人亂搞被某鎮聯防隊抓住罰款等;請有關領導挽救一下黃某,不要讓他再破壞自己與曹乙的戀愛關係等等。”楊某叫人把以上內容抄成大字報,於2002年11月18日凌晨,把上述內容的4張大字報分別貼在黃某個人公司的大門外、該公司員工公寓大門外、該鎮政府大門外、及該鎮菜場大門外。黃某在次日早上發現大字報後,即派人揭下。


黃某瞭解到大字報系楊某所為後,向法院提起自訴,要求追究楊某誹謗罪的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辯稱:這些大字報是我貼的,大字報內容是聽別人説的,是否屬實不清楚。楊某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楊某的行為尚不構成誹謗罪。1、有多名證人證言證實黃某與相關女性有不正當兩性關係,存在大字報上所寫有非婚生子的事實,楊某並非捏造事實。2、上述證人證言説明黃某的生活作風之事,在楊某貼大字報之前己是眾所周知,大字報沒有造成“惡劣影響”,不能認為是“情節嚴重”。


法院審判: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楊某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破壞他人名譽,損害他人人格,其行為己構成誹謗罪。辯護人所舉證人證言內容均沒有直接證實大字報內容是確有其事,又未能提供其他證據予以證實,被告人楊某也已承認這些內容是聽説的,是否屬實不清楚,應認定這些事實是虛構的;被告人楊某採用貼大字報的手段,將道聽途説的內容公之於眾,造成一定社會影響,足以並己經破壞他人名譽,損害他人人格,應認定為情節嚴重,對辯護人意見不予採納。依照《刑法》第246條第1款之規定,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