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工傷認定的法律小常識,你都瞭解嗎?
(一)什麼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除了應當認定為工傷情形,還有視同工傷的情形,你還知道嗎?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三)申請工傷認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四)提交工傷認定資料,有時間限制嗎?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1年內可以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五)如果提交工傷認定資料時間被耽誤了,還能提交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由於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屬於用人單位原因;
(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六)外地出差,發生交通事故,算工傷嗎?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關於在外出差,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的情形,主要是看職工外出是否屬於用人單位指派的因工外出,遭受的事故傷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因工在外地出差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時,如發生交通事故是與工作有關,因工作原因所致,應當認定為工傷,與事故責任無關。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則不能認定為工傷。
(七)參加單位在工作日組織的團建受傷,算工傷嗎?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了認定工傷的情形,參加工作日組織的團建活動受傷是否可以認定工傷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關鍵看團建活動和工作有無關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意見(二)》中第四條規定:職工在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中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視為工作原因,但參加與工作無關的活動除外。
實踐中,比如參加單位組織的運動會等文體活動是單位安排的從事直接關係本單位利益的正當活動,可以被認定為工傷。比如單位同事間聚餐、娛樂等與工作不相關活動中受傷的,一般不能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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