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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簽訂保密協議補償

法律2.29W
離職簽訂保密協議補償
請問離職簽訂保密協議補償有哪些規定啊?
公司辭退經濟補償金按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一個月本人工資支付;訂立了保密協議的應當繼續履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者合同,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本人工資,按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補貼和津貼、加班工資、獎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按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計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公司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中按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還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公司解除合同之後,之前與勞動者訂立有保密協議,約定了禁業限制的,應當繼續履行。禁業限制期間,公司應當按照約定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法釋〔2013〕4號)規定,公司與勞動者在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且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經濟補償。因公司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除競業限制約定,並要求公司支付已經履行競業限制期間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