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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第三人的仲裁申請

法律1.63W
有第三人的仲裁申請
有第三人的仲裁申請
關於申請仲裁有第三人嗎問題的解答如下: 勞動仲裁是有第三人。 一、 勞動爭議處理中“第三人”的主要情況 (一)不與企業或職工協商的,或者不通過企業直接處分職工的; (二)合作、聯營企業或企業集團主要負責人承擔不了責任,應由合作聯營各方分擔的; (三)勞動者跳槽,用人單位使用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而應承擔相應的邊帶責任的; (四)甲廠職工在履行與乙廠簽訂的經濟合同時,由於乙廠的原因使甲廠職工發生的傷殘亡時; (五)建築安裝施工單位給對方施工時,因安全措施不好給對方正在履行職務的職工造成傷殘亡的; (六)因履行職務造成人身傷害的; (七)因交通肇事按規定應定為工傷而出現的第三人; (八)多重勞動關係。包括:1.勞動者被其他單位借用、聘用與原單位仍然保持勞動關係的;2.本單位放假,託管暫時到其他單位工作沒有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3.退養、停蘄留職的工人,從事第二職業的;4.為了解決和保留職工身份或所有制問題,職工在一個企業工作,名額掛靠在另一企業的;5.部分合資、合作企業的職工沒有與原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甚至仍保持勞動權利義務關係的;6.企業被租憑或承包,在此期間內形成原單位與租憑或承包者的勞動關係等等。 二、 勞動爭議仲裁中第三人的特點 勞動爭議仲裁第三人制度借鑑了民事訴訟制度,但又不同於民訴法的規定。民訴法中的第三人是指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具有獨立的請求權,或者雖無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從而參加到訴訟中來的人,稱為訴訟中的第三人。這裏將第三人劃分為有獨立請求權的和無獨立請求權的兩種。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以本訴的原告與被告作為共同的被告提起了一個新的訴訟。在訴訟中的地位相當於原告,享受原告的訴訟權利和承擔原告的義務。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通常是站在與其有利害關係的當事人一方,支持其訴訟主張,反對另一方當事人的主張提出證據。參加辯訟以輔助一方當事人勝訴。他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因此,無權處分原告或被告也不是被告。因此,無權處分原告或被告的權利和義務,不能實施承認訴訟請求,放棄和變更訴訟請求、撤訴和解等原告或被告有權進行的訴訟行為。勞動爭議仲裁中的第三人既不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不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與案件處理結果即可以是法律上的,也可以是事實上的利害關係人。因此不應分類。從本文第一個問題所列的情況看,勞動爭議設立的第三人,一般為本案的義務人。把第三人引入仲裁中主要是承擔責任,也就是在案件處理中是被訴方。 三、 勞動爭議仲裁中第三人的地位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十一條規定“與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可以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由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從仲裁現行規定中僅僅提及第三人,沒有明確第三人在仲裁活動中的地位。根據第三人的特點,仲裁機關應通知其參加調解和伸裁活動,但第三人無權放棄、變更仲裁請求或申請撤訴。仲裁委員會經調解達成協議,製作的調解書涉及第三人權利和義務的,第三人應在調解書上署名,仲裁委員會應當將仲裁調解書依法送達第三人。仲裁庭開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第三人經通知不到的,可以作缺席裁決,仲裁裁決第三人承擔義務時,第三人對仲裁不服,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志訴訟。第三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調解書、裁決書所規定的義務時,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四、 勞動爭議仲裁中涉及第三人案件的處理 由於侵權第三人的介入,使原來較為簡單的僅僅是勞動法律關係複雜化了。如何區分職工所在單位與侵權第三人的法律責任,有及職工所在單位或侵權第三人拒絕或無力承擔法律責任時,職工應如何尋求法律救濟,仲裁機關應如何處理就成為我們收須認真觖決的問題。筆者認為能合併的儘量合併處理。除因交通肇事以及因履行職務遭致人身傷害的,應由有關部門處理。其理由,一是第三人蔘加訴訟屬於訴的合併。在訴訟理論上,他人之間正在進行的訴訟,稱為本訴。第三人蔘加的訴訟,稱為參加之訴。第三人雖然與勞動者沒有勞動法律關係,但由於造成職工的權利被侵犯的法律事實同時產生兩個法律關係,而受侵權人的職工一方為權利主體,且侵權第三人的償付責任又可以抵銷職工所在單位的部分責任。因此,侵權第三人是否履行賠償義務,將影響到職工所在單位的利益,將利害關第人即第三人通知參加訴訟是法律授予仲裁機關的職能,我們各級仲裁機關應當認真執行這一規定,將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當事人通知參加訴訟;二是這樣做可以避免勞動爭議仲裁機關與人民法院在適用於醫療事故工傷事響應和交通肇事;三是合併處理可以避免重複辦案,節省辦案時間,使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及時行到保護。這是設立第三人的目的,也是立法的宗旨;四是有利於貫徹有過錯和公平的原則,使有過錯的一方受到法律追究,從而使案件公正合理的得到解決。
標籤:訴訟仲裁 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