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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待遇

法律2.81W
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待遇
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可否兼得?
[案情簡介]2003年11月,深圳市龍崗區某公司員工張某在上班途中被一輛中巴車撞傷造成九級傷殘,因中巴車司機負全責,張某已獲得按交通事故法規規定的全部賠償。2004年1月,張某聽人説,員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屬於工傷,並且可享受工傷和交通事故損害的雙重賠償。因此,張某要求公司為其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但公司經理對張某説:即使你被認定為工傷,因你已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公司也無須再給你工傷賠償,你何必多此一舉呢。張某為弄個明白,專程到廣東國揚事務所勞動爭議法律服務部進行了諮詢。究竟張某可否得到工傷和交通事故損害的雙重賠償?[樑碩南評析]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可以兼得,本案中的張某可獲得工傷和交通事故損害的雙重賠償。根據原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28條的規定,由於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交通事故賠償的誤工工資相當於工傷津貼);已給付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償金不再發給(但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於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償金的,由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根據上述規定,員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是不能重複享受的。但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對此不再作相應規定。而2003年12月26日公佈,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按《工傷保險條例》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勞動者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筆者認為,工傷保險關係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關係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當《工傷保險條例》不再規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賠償,就不再支付相應工傷待遇”時,勞動者完全可以既依《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又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即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可以兼得,本案中的張某可獲得工傷和交通事故損害的雙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