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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待定對方無異議能繼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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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待定對方無異議能繼續嗎
合同效力待定對方無異議能繼續嗎
所謂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後,因存在不足以認定合同無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合同效力暫不確定,由有追認權的當事人進行補正,或有撤銷權的當事人進行撤消,再視具體情況確定合同是否有效,處於此階段中的合同為效力待定的合同。法律規定了以下三種情況為效力待定合同:
第一,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才有效。
第二,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才能對被代理人產生法律拘束力,否則後果由行為人承擔。
第三,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經權利人追認才有效。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在有追認權的當事人進行補正,或有撤銷權的當事人進行撤銷,再視具體情況確定合同是否有效,與合同相對方的意願並無太大關係。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