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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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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區別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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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區別?

“效力待定”合同相關法律規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47、48條,關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超過其智力年齡發展水平對合同內容及簽字後果應有認知的合同經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字後處於效力待定狀態需要其法定代理人追認未被追認情形下無效對於超越代理權沒有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在未被被代理人追認之前處於效力待定狀態太此種狀態下即便代理人簽字合同亦處於效力待定狀態關於可變更與可撤銷的法律規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54條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