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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造成的財物損失

法律1.1W
無權代理造成的財物損失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無權處分造成的損失誰承擔

若為合同行為,結果是合同效力待定的話,合同能否有效取決於權利人是否會追認。若為物權行為,結果要看第三方是惡意還是善意,若善意,第三人基於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物權,權利人找無權處分人賠償;若第三人是惡意,處分行為無效,第三人找無權處分人賠償。
《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時,合同自始有效。行為人未取得處分權,權利人又不追認的,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