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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從哪一天開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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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從哪一天開始算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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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從哪一天開始算的呢?怎麼計算?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以上就是刑事拘留從哪一天開始算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