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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期限從哪天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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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期限從哪天起算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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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期限從哪天起算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指執法機關在一定的緊急情況下,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臨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又稱刑事拘留。刑事拘留的時間從什麼時候開始算起,具體算法如下:
第一,從拘留之時起計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時間,有利於法律條文前後適用的統一性。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了“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實踐中公安機關使用的《拘留通知書》上一般會寫到“我局已於x年x月x日x時將涉嫌xx罪的xx刑事拘留”。既然《拘留通知書》註明了拘留開始於x時,按照正常的理解,拘留期間應該從那時起開始計算。
第二,從拘留之時起計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時間,符合公平和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
“六部委”《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關於刑事訴訟中期間的計算,期間的最後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日期。但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間屆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在押期限至節假日後的第一日。”此規定保證了在實踐中,羈押期不會因假期的原因而延長,體現了最大限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立法本意。同理,將執行拘留的首日計算在拘留期限內,更有利於體現刑事訴訟法的立法目的,維護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
第三,從拘留之時起計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時間,在計算折抵刑期時能夠更加準確。
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應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可折抵相應刑期。在計算先行羈押的日期時,是從執行羈押的當日起計算。刑事拘留期間既然可以折抵相應的刑期,“拘留後的三日以內”也應當理解為從執行拘留的某日某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