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宣佈拘留時間開始計算嗎?
一、刑事拘留宣佈拘留時間開始計算嗎?
不是以宣佈時間起算。
正確的計算方法是:刑事拘留是以日為計算單位而且期間開始之日不算在期間以內,即從期間開始的次日計算。期間的屆滿以法定期間日數的最後一日為止。例如,犯罪嫌疑人某某於4月1日被刑事拘留兩天,從第2日開始計算,期限屆滿日期為4月4日;
如果延長刑事拘留4日的,期限屆滿日期為4月8日;如果延長刑事拘留至30日的(即從4月4日延長27日),由於4月份只有30天,期限屆滿日期為5月1日。
二、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情形:由檢察院自偵的案件,犯罪分子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毀滅證據、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以上兩種情形檢察院可以決定拘留。
如果公安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有再次違法的行為或者有企圖在逃的情況後,也是可以申請將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的,在逮捕時也是需要將案件的相關證據和材料提交至檢察院,檢察院會根據實際情況做出是否批捕犯罪嫌疑人的決定,逮捕措施是由公安機關來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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