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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分類及目錄

法律2.43W
職業病分類及目錄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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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分類及目錄都有啥?能説下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規定,國家衞生計生委、安全監管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全國總工會聯合組織近日對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進行了調整。為了保持與《職業防治法》中關於職業病分類和目錄表述一致,將原《職業病目錄》修改為《職業病分類和目錄》。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根據《職業病分類和目錄》調整的原則和職業病的遴選原則,修訂後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由原來的115種職業病調整為132種(含4項開放性條款)。其中新增18種,對2項開放性條款進行了整合。另外,對16種職業病的名稱進行了調整。
  調整後仍然將職業病分為10類,其中3類的分類名稱做了調整。一是將原“塵肺”與“其他職業病”中的呼吸系統疾病合併為“職業性塵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統疾病”;二是將原“職業中毒”修改為“職業性化學中毒”;三是將“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修改為“職業性傳染病”。
  此外,還對職業性皮膚病、耳鼻喉口腔疾病、職業性傳染病等做了相應調整。
  本次《職業病分類和目錄》調整傾向生產一線作業人員。例如煤炭、冶金、有色金屬、化工、林業、建材、機械加工行業作業人員,另外,還涉及低温作業人員、醫療衞生人員和人民警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