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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合同糾紛案由

裝修合同糾紛案由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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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糾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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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的關於贈與合同糾紛案例,案例發生在一對老夫妻將自己產下的房產,贈與曾孫陳某,但陳某沒有履行當時贈與合同的約定義務根據我國規定,當出現受贈人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義務情形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那這對老夫妻該如何爭取自己的權益。


  一、案情介紹

2002年10月23日,經宜昌市伍家崗區公證處公證,陳某某、張某某夫婦與陳某簽訂了贈與合同,約定將勝利四路24-101號房屋以附贍養義務的方式贈予陳某,同時約定陳某某、張某某在有生之年有居住使用該房屋的權利,有關該房的產權過户及其一切手續由受贈人陳某辦理。陳某某、張某某系陳某的祖父母。位於宜昌市內的一處房屋系陳某某、張某某的共同財產,其為補貼生活將該房的陽台及一間房屋出租。2002年10月30日,陳某依據贈與合同公證書將房屋過户到了自己名下。此後,雙方就房屋過户發生糾紛,陳某某、張某某要求收回贈與的房屋。2004年2月2日至5日,陳某某、張某某要求陳某返還房屋,陳某拒絕,雙方便發生衝突,宜昌市公安局大公橋派出所接到張某某的報警後進行了調解,但未能達成協議。2004年3月1日下午,陳某上門要求承租人搬出房屋,表示要收回房屋並與承租人發生爭執。陳某某出面阻止陳某的行為時被陳某推倒在地,造成陳某某口鼻出血,張某某見狀向“110”報警,經警察和當地居委會工作人員的勸阻陳某才離去。2004年3月2日,陳某某經宜昌市第一人民醫院檢查,其頜面部、胸部、腰骶部軟組織挫傷(局部裂傷)。2004年3月9日,陳某某因心臟病發作住院治療。事後,陳某未採取任何形式緩和雙方的關係,遂引起訴訟,陳某某、張某某堅決要求收回贈與房屋,陳某表示拒絕退還。

原告陳某某、張某某訴稱:位於宜昌市勝利四路24-101號的房屋系其夫妻的共同財產,其退休後主要依靠該房的部分房間出租來維持生活。2002年10月23日,在孫女陳某(被告)多次要求下,經宜昌市伍家崗區公證處公證,其將房屋以附贍養義務的方式贈與了被告,同時約定原告在有生之年仍然居住該房屋。
2003年1月,被告將該房屋產權證書從原告處騙取,並依據贈與合同,將房屋產權過户到被告名下,隨後要求承租該房屋的人退房。2004年3月1日,被告上門聲稱收回出租房,並與承租人發生爭執,原告陳某某出面阻止被告行為時,被其毆打,經報警在警察和當地居委會人員勸阻下,被告方才離開。原告陳某某經醫院確診,其面部、胸部、腰底部軟組織挫傷(局部裂傷),並引發心臟病住院,而被告至今未主動道歉,亦未承擔醫療費用。被告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權益,給原告身心造成了巨大傷害,特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贈與合同,返還房產。

被告陳某辯稱:

(1)原告陳某某未到庭(原告張某某及委託代理人王軍榮到庭參加訴訟),訴狀上陳某某的簽名是偽造的;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2條的規定,原告行使撤銷權已超過法定的除斥期間;

(3)在公證處辦理房產贈與是由原告主動提出的,並不是被告多次要求,辦理產權過户也是在原告陳某某的要求下辦理的,不可能在產權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辦理產權過户;

(4)被告與承租户發生過糾紛,是因租賃合同到期,被告的住房條件不好,其要求承租户搬出;

(5)被告與原告生活一年多,二原告都是退休職工,又有房屋出租收入,在經濟上不存在被告進行贍養,被告在生活照顧上盡到了贍養義務。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規定,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請。


  二、案情分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為是否出現撤銷贈與合同的法定事由?

贈與合同的撤銷原因有兩類:

1、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贈與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撤銷贈與。《中華人民共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據此,以動產為標的的贈與合同,在贈與標的交付前,贈與人可以任意撤銷贈與;以非經登記不得轉移權利標的的贈與合同,在辦理權利轉移登記前,贈與人可以任意撤銷贈與。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任意撤銷。

2、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後,在具備法律規定的情形時,撤銷權人可以撤銷贈與。《中華人民共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或者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或者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的法定撤銷與任意撤銷的區別在於:撤銷贈與須依法律規定的事由;只要具備法定事由,不論贈與合同以何種形式訂立,不論贈與的財產是否已交付,也不論贈與是否屬於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享有撤銷權的人均可以撤銷贈與。

本案在審理中,主要涉及到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中的第一種和第三種情形。第一種情形規定的要點,

一是受贈人實施的是嚴重侵害行為,而不是輕微的、一般的侵害行為;

二是受贈人侵害的是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不是其他親友;

三是嚴重侵害的行為不限於故意和犯罪行為。

本案一審中認定,被告作為原告孫女在與原告發生衝突過程中,將原告陳某某推倒在地,造成其口鼻出血,經法醫鑑定原告陳某某皮膚軟組織挫傷(局部裂傷),系輕微傷,被告行為對原告的精神和身體已構成嚴重傷害。第三種情形規定的要點,

一是贈與合同約定了受贈人負有一定的義務;

二是受贈人已接受了贈與的財產(動產為交付,不動產為辦理過户);

三是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本案一、二審中認定,贈與的房產已過户至被告名下,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是原告享有該房屋的有生之年的居住使用權,即對房屋有使用和出租收益用於貼補原告生活的權利;但被告陳某強行趕承租人搬家欲收回原告出租的房屋,阻礙原告行使房屋使用權,影響了原告生活費的收取,屬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行為。二審中沒有認定被告陳某構成對原告陳某某的嚴重傷害,對此問題的認識始終存在一定爭議。筆者認為,《中華人民共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含意在於嚴重侵害的後果(不一定要達到犯罪的程度),即不論侵害是故意或過失,也不論侵害是身體上的或精神上的,但必須要造成較為嚴重的後果,才能適用該條款規定。


  三、審判結果: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崗區人民法院認為,

1、公民有委託律師代為進行訴訟活動的權利。原告陳某某的委託代理人蔘加了訴訟,本人因病可以不參加庭審,其未出庭並不表示他不主張或已放棄訴訟權利;被告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訴狀上陳某某的簽名是偽造的,被告抗辯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採納。

2、公民對自己的合法財產有自由進行處分的權利。位於宜昌市勝利四路24-101號的房屋系原告陳某某、張某某夫妻的共同財產,二原告與孫女陳某是自願簽訂的房產贈與合同,該房產贈與行為未侵犯他人合法權利,符合法律規定,且經公證機關的公證,故該贈與合同合法有效。

3、贈與財產依法需要辦理所有權轉移手續的,應當辦理相關手續。我國法律規定房產所有權對外公示以登記為準,被告為實現贈與目的,根據贈與合同的約定有權將受贈與的房產過户到自己名下。因此,被告在辦理贈與合同公證後辦理房產過户,並不違反雙方的約定及法律規定。

4、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不履行贈與合同所約定義務的,贈與人有行使撤銷權的權利。原告將房產贈與被告附有義務,其目有是為了被告能從精神和生活上給予其撫慰和照料,而被告卻在取得贈與房產後,無視原告年老體弱、多病,經濟並不寬裕的現實情況,強行收回原告已出租的房屋,並在與原告發生的衝突中,造成原告陳某某身體多處受傷,其行為對原告的精神和身體已構成嚴重傷害,也直接導致原告與被告不能繼續相處,贈與合同所附義務亦不能實現。因此,為維護社會關係的穩定,保護贈與人及老年人的合法權利,倡導優良的道德觀念,原告要求撤銷該房產贈與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5、依法成立的贈與合同,在出現撤銷贈與的法定事由後,贈與人應在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原告與被告的房產贈與行為雖已逾期一年,但被告傷害原告身心之日至原告起訴之日的期間,未超過法定期限,原告在法定事由出現後即依法行使了撤銷權。因此,原告的主張並未過除斥期間,被告以原告的撤銷權過了除斥期間的抗辯理由不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1、撤銷原告陳某某、張某某與被告陳某之間的房屋贈與。

2、位於宜昌市勝利四路24-101號房屋的產權歸原告陳某某、張某某所有,被告陳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協助原告辦理更名過户手續,所需費用由原告承擔。本案案件訴訟費200元,由被告陳某負擔。

上訴人陳某不服一審法院的上述判決,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確認贈與合同不可撤銷。因為上訴人已盡或在盡贈與合同所附義務;並且,上訴人並未嚴重侵害被上訴人。被上訴人陳某某、張某某答辯稱:上訴人在受贈後未履行贈與合同的義務,並違反贈與合同,多次要趕走承租人,其行為給被上訴人造成了很大的傷害。請求二審法院依法裁判。

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上訴人陳某某、張某某將自己所有的房屋贈與給上訴人陳某,不違反法律規定,屬有效合同,但該贈與合同中附贈與人對贈與的標的物房屋有永久居住權的條件,即對房屋有使用的權利。本案中,受贈人陳某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強行趕承租人搬家,欲收回贈與人出租的房屋,阻礙贈與人行使房屋使用權,屬違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受贈人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義務情形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故上訴人陳某訴稱未嚴重侵害贈與人,要求改判贈與合同不可撤銷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訴訟費200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贈與合同糾紛案例的知識,通過對以上案例的分析,相信您對於贈與合同已經有了一定的瞭解,但是小編提醒您,贈與合同是一種比較特殊的合同,因為法律對於贈與合同做了特殊的規定,在簽訂或者履行贈與合同的時候,您一定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三明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