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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中間的撤銷權

法律1.23W
破產中間的撤銷權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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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企業破產法中撤銷權與合同法中兩種撤銷權的異同

並非不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單方意思表示撤銷已成立的合同的權利,當然也可以撤銷,因此只適用於破產程序。破產撤銷權是破產法中的特別規定破產法中的撤銷權是針對債務人在破產程序開始之前一定期間的不利於其他債權人的行為的撤銷。合同撤銷權,旨在保護債權人平等受償的權利。破產撤銷權中的債務清償行為是合法行為,即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而對債務人的個別清償行為的撤銷,是指撤銷權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如果當事人在破產中的行為符合合同法中的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