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撤銷權行使時間有多長?
1、關於破產撤銷權行使時間的法律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A、無償轉讓財產的;
B、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人民法院根據管理人的請求撤銷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以明顯不合理價格進行的交易的,買賣雙方應當依法返還從對方獲取的財產或者價款。因撤銷該交易,對於債務人應返還受讓人已支付價款所產生的債務,受讓人請求作為“共益債務”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C、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D、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破產申請受理前1年內債務人提前清償的未到期債務,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已經到期,管理人請求撤銷該清償行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該清償行為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6個月內且債務人有《企業破產法》第2條第1款規定情形(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的除外。
E、放棄債權的。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2、危機期間個別清償行為的撤銷時間規定
(1)《企業破產法》第32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2)《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
A、危機期間對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進行的個別清償能否撤銷?
債務人對以自有財產設定擔保物權的債權進行的個別清償,管理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32條的規定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務清償時擔保財產的價值低於債權額的除外。
B、危機期間因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進行的個別清償能否撤銷?
C、債務人經訴訟、仲裁、執行程序對債權人進行的個別清償,管理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32條的規定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務人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3)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個別清償不能撤銷。
債務人對債權人進行的以下個別清償,管理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32條的規定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債務人為維繫基本生產需要而支付水費、電費等的;
②債務人支付勞動報酬、人身損害賠償金的;
③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其他個別清償。
(4)提前清償+個別清償
破產申請受理前1年內債務人提前清償的未到期債務,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已經到期,管理人請求撤銷該清償行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該清償行為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6個月內且債務人有《企業破產法》第2條第1款規定情形(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的除外。
從法律上來看主要集中於1年內,以及6個月內。具體適用1年內,還是6個月內,要根據破產企業的具體行為的損害程度來進行劃分。另外,撤銷權的行使需要經過法院的判決才能具體生效,並不是你債權人説撤銷就撤銷的。關於破產撤銷權行使時間的問題,小編就分析到這裏,請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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