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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的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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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的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
浙江省的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
1、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2、合同詐騙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3、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量刑格
(1)詐騙不足4000元的,基準刑為罰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基準刑為管制刑;5000元的,基準刑為拘役三個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1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2)有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擬處拘役刑的,升格為有期徒刑;擬處管制、罰金刑的,升格為拘役刑;
(3)詐騙3000元且是累犯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23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4、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詐騙4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5、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詐騙20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重處情形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處10%: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等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8)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詐騙被行政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