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浙江省盜竊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浙江省盜竊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浙江省盜竊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依據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浙江省於2013年5月份以後辦理盜竊刑事案件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確定如下(司法解釋出台前已經發生的盜竊行為,仍然按照原標準執行):

1、盜竊數額3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為“數額較大”,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2、盜竊數額在80000元以上,400000元以下為“數額巨大”,在3年至10年有期徒刑量刑;

3、盜竊數額在400000元以上的,“數額為特別巨大”,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無期徒刑量刑。

同時,對於盜竊情節標準:

對於1年內入户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3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二、盜竊罪的成立條件

盜竊的公私財物,既包括有形的貨幣、金銀首飾等財物,也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等無形的財產。對於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被盜物品的價格,應當以被盜物品價格的有效證明確定。對於不能確定的,應當區別情況,根據作案當時、當地的同類物品的價格,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4號)》規定的核價方法,以人民幣分別計算。

根據刑法分則、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行為也以盜竊罪論處:

(1)《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2)《刑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一款規定:盜竊 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 税款的其他發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3)《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郵政工作人員犯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而竊取財物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4)《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複製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將電信卡非法充值後使用,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盜用他人公共信息網絡上網賬號、密碼上網,造成他人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我國公民的人身和財產方面都會受到法律的保障,如果有不法分子利用偷盜等行為惡意侵佔他人的財物時,也是屬於構成盜竊罪,那麼公安機關也是一定會對犯罪嫌疑人做出相應的處罰,在做出最終的處罰決定時也會根據犯罪嫌疑人的涉案金額以及涉案的具體情況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