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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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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中國人民刑事訴訟法修改了哪些內容


中國人民刑事訴訟法是懲治刑事犯罪,保障國家人民安全的基礎性法律。最近刑事訴訟法做了相關內容的修改,使得刑法更加符合我國國情,讓法律審判更加具有客觀性、公正性。那麼中國人民刑事訴訟法修改了哪些內容?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整理一下相關知識,為大家解答疑惑。



一、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的訴訟權利得到有效保障 辯護制度是刑事訴訟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辯護權的重要制度。


新刑事訴訟法重點完善了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規定。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九十六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審查起訴、審判階段可以委託辯護人,在偵查階段只能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考慮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均享有辯護權,新刑事訴訟法增加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同時增加一條規定:“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這樣修改,進一步明確了律師在偵查階段的法律地位,有利於更好地發揮律師的作用。


二、修改完善了律師會見閲卷程序 新刑事訴訟法修充分吸收了《律師法》的相關規定,完善了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規定,加強了對律師依法履行職責的保障。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在偵查階段,對於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和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均需經偵查機關批准。修訂後的《律師法》作了不同的規定,規定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新刑事訴訟法吸收律師法的有關內容,並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這就解決了刑訴法與律師法的銜接問題,保證了法律和司法的統一,同時,也解決了偵查工作中實際存在的問題。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在審判階段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修訂後的律師法擴大了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閲卷的範圍。新刑事訴訟法吸收律師法的有關內容,規定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均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


三、強化了對偵查措施的法律監督 為了進一步發揮法律監督機關的監督職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新刑事訴訟法強化了對偵查措施的監督。


新刑事訴訟法增加規定,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係人對於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一)、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


(二)、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的;


(三)、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


(四)、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


(五)、貪污、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四、補充完善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 證據制度是刑事訴訟的基木製度,對於保證案件質量,正確定罪量刑具有關鍵作用。


這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改, 補充完善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同時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現行刑事訴訟法對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作了規定。為從制度上進一步遏制刑訊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證據的行為,維護司法公正和刑事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改,在嚴禁刑訊逼供的規定後,增加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定。同時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違反法律規定收集物證、書證,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新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排除非法證據的義務,並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對非法證據排除的調查程序。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説明情況。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説明情況。經人民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


五、規範了證人出庭作證制度 證人出庭作證對於核實證據、查明案情、正確判決具有重要意義。


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證人、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而不出庭的問題比較突出,影響審判的公正性,需要進一步予以具體的規範。 新刑事訴訟法明確證人出庭作證的範圍。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的, 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 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同時,規定強制出庭制度,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證人沒有正當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考慮到強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對被告人進行指證,不利於家庭關係的維繫,因此,規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新刑事訴訟法還規定,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剋扣或者變相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司法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在實踐中,對證人、鑑定人的保護,一方面可以通過對打擊報復行為追究責任來實現,另一方面也需要有針對性地加強對一些嚴重犯罪案件中證人、鑑定人的保護力度。為此,新刑事訴訟法增加規定,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採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採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對人身和住宅採取專門性保護措施;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新刑事訴訟法規定,證人、鑑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增加規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所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 上述規定有針對性地加強對一些嚴重犯罪案件中證人、鑑定人、被害人的保護力度,不僅是保護公民權利的需要,對於打擊犯罪也具有重要意義。


六、擴大了法律援助適用範圍 為進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新刑事訴訟法擴大了法律援助在刑事訴訟中的適用範圍。


按照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聾、啞、盲人的,因經濟困難等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法律援助機構應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援助。而新刑事訴訟法將這個法律援助的範圍擴大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要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也要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提供辯護。這項規定將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益。這些修改為進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和其他權利,發揮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提供了法律根據。


七、適當調整了簡易程序適用範圍 為更好地配置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 實行案件的繁簡分流,在保證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區別案件的不同情況,適當調整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有利於提高訴訟效率。


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公訴案件和對自訴案件的簡易程序。根據司法實踐的需要,新刑事訴訟法將簡易程序審判的案件範圍修改為: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新刑事訴訟法還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八、修改完善了二審程序 新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二審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範圍,同時,對發回重審作出限制性規定。


對於第二審程序,為保證案件的公正處理,新刑事訴訟法明確了二審開庭的案件範圍,增加規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同時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為避免反覆發回重審,新刑事訴訟法完善發回重審制度,增加規定,原審人民法院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 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上訴不加刑是刑事訴訟的一項重要原則。但實踐中存在通過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由下級人民法院在重審中加刑,規避上訴不加刑原則的情況,為此,新刑事訴訟法對發回重審不得加重刑罰作出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九、完善了刑罰執行程序 刑罰執行程序是懲罰和改造罪犯的重要規範。


新刑事訴訟法重點完善了暫予監外執行規定,強化人民檢察院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 嚴格規範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暫予監外執行,是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在監獄外執行刑罰的制度。新刑事訴訟法進一步嚴格規範了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批准和及時收監的程序,為防止罪犯利用這一制度逃避刑罰,並增加規定: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其在監外執行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脱逃的,脱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 強化人民檢察院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新刑事訴訟法增加規定:監獄、看守所提出減刑、假釋建議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的,應當同時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批准機關提出書面意見。


對中國人民刑事訴訟法有關內容的修改,讓其更加具有公證力,讓受害人的權益得到更加具體的保護,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的審判更加具有針對性。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中國人民刑事訴訟法最近修改的內容,大家看過之後會有一個全面的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