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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子女的繼承權

法律2.73W
精神病子女的繼承權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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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可以代精神病子女起訴離婚


法律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精神病人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行為的,其父母可以要求變更監護,然後代替精神病人提起離婚訴訟

1、首先要依法向人民法院要求變更關係;

2、變更監護人後,父母可以代理精神病人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解除婚姻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係;變更後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但是法院是否會判決離婚,是依據當事人雙方之間的婚姻狀況和法律規定來裁判的。

法院在訴訟中為患精神病的被告指定代理人,是為了更好地維護其權益,尤其是財產權益,當事人之間是否離婚,由法院根據當事人的婚姻狀況和法律規定予以裁判,被指定的代理人是無權替被告作出離婚與否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