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精神病方爭子女撫養權

法律2.03W
精神病方爭子女撫養權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離婚精神病一方有子女撫養權嗎

在審判實踐中,與精神病人離婚後,一般是在其配偶有能力的情況下,判歸其配偶撫養。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提出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的承擔,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予以支持。在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有能力並願意承擔該精神病人和其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責任,徵得配偶同意的情況下,也可以將未成年子女歸精神病人的監護人代其進行撫育。

另外,若配偶方確有不宜撫育未成年子女的特殊情形時,也可以將未成年子女歸精神病人的監護人代位撫育,但應當徵求該監護人的意見。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