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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撫養權給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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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撫養權給對方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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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變更撫養權

《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有下列條件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5.根據以上規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個條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