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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時效是多長時

法律2.4W
羈押時效是多長時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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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期限是多長

羈押期限是對待偵查起訴審判的人犯關押的法定時限。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被告人在偵查中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可以經上一級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和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以及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在上述期限不能辦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經延長仍不能終結的,由最高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延期審理。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羈押期限為一個月,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需要補充偵查的補充偵查不得超過一個月。人民法院一審二審的辦案期限為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對上述三類案件在法定期限內不能辦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一個月,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未能在法定辦案期限內辦結,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方法,沒有社會危險性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期間不計入法定辦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