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強制措施

最長會被羈押多長時間

一、最長會被羈押多長時間

最長會被羈押多長時間

傳喚、拘傳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24小時;

拘留最長37天;

逮捕後的羈押期限與辦案期限相同:

偵查階段最長7個月。

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1個半月。

可以退回補充偵查兩次,每次1個月,補充偵查完畢後,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期限,每次1個半月。

一審(法院)6個月。

檢察院申請延期審理,兩次,每次1個月。

二審(法院)4個月(其中二審開庭的,檢察院閲卷時間一個月不計入審理期限)。

死刑複核(法院),無限期。

綜合以上,一個普通刑事案件(不包括死刑複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長可能被羈押的期限為28個月加6天。

二、哪些情況會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六機關《規定》的規定,遇有下列情況不計入原有偵查羈押期限,即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無需人民檢察院批准,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2、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3、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時間,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其他鑑定時間則應當計入羈押期限。

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羈押的期限為8個月零7天,案件進入偵查起訴、審判階段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一般都不會太長。如果您的案件久拖不決,一直在反覆偵查、反覆延期,司法機關又不變更強制措施,您可以向專業刑事辯護律師諮詢如何維護您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