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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生效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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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生效之日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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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判決書送達之日;判決書生效後?

  一、判決書送達,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直接送達,由被送達人本人和其同住的家庭成員或其委託接受送達的人簽字之日,就是送達日;  2、郵寄送達,由被送達人本人和其同住的家庭成員或其委託接受送達的人在郵政回執上簽字之日,為送達日;  3、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不包括公告當天)。    二、判決書生效,有兩種情況:一是一審的判決,必須過上訴期,當事人沒有上訴,才生效(從判決的第二日開始算,最後一天如遇到法定假日,順延至工作日);二是二審判決(終審判決),判決書送達後,立即生效。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