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有期徒刑兩年三個月

法律2.09W
有期徒刑兩年三個月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有期徒刑三個月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有期徒刑的期限。刑法規定,有期徒刑的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但是有兩種情形除外:一是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在死緩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後可以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犯罪分子一人犯數罪的,實行數罪併罰的有期徒刑可以超過15年,但不能超過20年。


    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由監獄執行。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二百五十三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並且通知罪犯家屬。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