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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八個月緩期一年執行什麼意思?

有期徒刑八個月緩期一年執行什麼意思?

有期徒刑八個月緩期一年執行什麼意思?

即判處的刑期為八個月,但宣告緩刑,緩刑一年期間,不用在監獄服刑。緩刑一年期滿,如無新的違法犯罪行為,即視為刑期執行完畢,不用再坐牢了。

根據《刑法》第七十六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我國刑法中的緩執行制度,是附有一定條件的暫緩執行刑罰或不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制度,即指人民法院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認為暫不執行原判刑罰,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在一定考驗期內,暫緩執行原判刑罰的制度。簡而言之,緩刑是有條件的不執行所判決刑罰的一項制度。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刑法》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四條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

如果被判了八個月緩刑一年後,就應該積極端正態度改過自新,好好做人,早日改正,不做違法之事。在緩刑期間出現違反法律法規或違反緩刑規定的,按照原刑罰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