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3年緩刑2個月什麼意思?
一、有期徒刑3年緩刑2個月什麼意思?
“有期徒刑3年緩刑2個月”的意思是罪犯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2個月就是有期徒刑的刑期是3年,考察期(緩刑期)是2個月。
如果在在這期間沒有犯罪或者被發現新罪,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如果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二、緩刑犯應當遵守的法律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三、緩刑考驗期的法律規定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出現“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四、緩刑的適用條件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犯罪嫌疑人在被判處了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後當事人有悔改表現或者是不會給社會大眾造成危害的情況下,法院也是會酌情對當事人判處緩刑處罰的,在判處了緩刑後在緩刑的考驗期內不能有任何的違法行為,當在緩刑的考驗期內當事人有觸犯新罪或者是發現舊的罪行後也是會取消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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