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處拘役四個月至有期徒刑6個月指什麼?
一、判處拘役四個月至有期徒刑6個月指什麼?
1、判處拘役四個月至有期徒刑6個月指先在看守所執行拘役4個月,期滿後送交監獄執行剩餘的有期徒刑。
2、或者是先將罪犯送交監獄執行有期徒刑,刑滿後將罪犯送公安機關羈押場所執行餘下的拘役4個月刑期。
按照刑訴法規定,拘役刑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通常是在看守所執行。有期徒刑餘刑在3個月以上應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因此,執行刑罰時有以上兩種方案。
法律依據:《刑法》
第四十三條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第四十六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二、根據《刑事訴訟法》6個月是否屬於有期徒刑?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可以看出,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有着明確的規定,有期徒刑的期限為六個月以上15年以下。除此之外,我國還有其他的刑罰,每一種刑罰的裁決都是根據案件的輕重程度,以及社會影響度來進行量刑的。
六個月以上的處罰是有期徒刑之中比較低的期限了,刑罰期間由監獄部門來執行此處罰。若是該犯罪主體還同時被判處拘役,那麼是會在有期徒刑處罰執行完畢之後,再將犯罪主體移送到看守所執行拘役的處罰,或者拘役的處罰也可以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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