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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則在形式上要求

法律3.18W
罪刑法定原則在形式上要求
什麼是罪刑法定,罪刑法定原則的司法適用
罪刑法定原則在刑法中的確立,只是罪刑法定原則的立法化。罪刑法定原則的真正實現,還有賴於罪刑法定原則的司法化,也就是在司法活動中切實地貫徹罪刑法定原則。 司法認定 在罪刑法定原則之下,法之明文規定是司法活動的前提性根據。因此,在罪刑法定原則的司法適用中,首先面臨的是找法活動,也就是正確地理解法的明文規定。我認為,法的明文規定不僅是指法律的字面規定,而且指法律的邏輯包容。也就是説,法的明文規定包括兩種情況:一是顯形規定,二是隱形規定。顯形規定是指字面上的直觀規定,而隱形規定是指內容上的包容規定。顯形規定通過字面就可以確定,而隱形規定則一般通過字面難以確定,而須通過對內容的邏輯分析才能確定。因此,顯形規定固然是法的明文規定,隱形規定也同樣是法的明文規定。 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是溝通立法與司法的橋樑,對於刑法適用具有重要意義。但在罪刑法定原則的制約下,司法解釋是有限度的,超越這種限度的司法解釋是越權的,也是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在罪刑法定原則下,司法解釋不能採用類推解釋的方法。類推解釋是指對於法無明文規定的行為,按照刑法中最相類似的條文加以解釋。因此,類推解釋是以法無明文規定為前提的,類推解釋使刑法適用於法無明文規定的行為,因而有悖於罪刑法定原則,是應予禁止的。同時,不利於被告人的擴張解釋,由於解釋已經超出刑法條文詞義的範圍。因而也是違背罪刑法定的,不應允許。 司法裁量 罪刑法定原則可以分為絕對罪刑法定與相對罪刑法定。絕對罪刑法定是完全排斥法官的自由裁量的,認為法官應當逐字地適用刑法。而相對罪刑法定則並不排斥法官的自由裁量,它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容納司法裁量。我國刑法實行的是相對罪刑法定,因而給法官的司法裁量留下了廣闊的空間。尤其是在空白罪狀和概括條款的情況下,法官能夠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加以裁量。當然,在罪刑法定原則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是有限度的,應當將司法裁量權限制在一定的合理範圍之內。只有這樣,罪刑法定原則才有可能真正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