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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糾紛幾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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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糾紛幾種情形
離婚後的財產糾紛,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其一,當事人雙方離婚時.未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財產進行分制而在離婚後對財產分配問題發生爭議而引發的糾紛;其二,當事人離婚後因履行協議離婚時達成的對產分割協議而引發的糾紛;其三,雙方當事人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而引起的爭議;其四,一方當事人於婚姻關係結束後發現時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存在離婚時未分割的其他財產而引發的糾紛。


對於因以上四種情形而提起訴訟的,法院均應當受理


一是當事人雙方離婚時,未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財產進行分割,離婚後對於財產的分配問題產生的糾紛;


二是當事人協議離婚時達成了財產分割協議,離婚後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而發生糾紛,由此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三是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而引發的糾紛,一方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四是婚姻關係結束後,一方發現對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存在的在離婚時未分割的其他財產而引發的糾紛。


離婚問題的管轄需要在合理的區間,有關法院會按照實際的情況進行合理的處置,但是會存在不小的糾紛,因此自己需要學會積極的瞭解有關的規定,儘量減少自己的錯誤的發生,但是最為重要的還是需要按照相關的條例進行有效的分析從而更好的處理此類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