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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褪色筆寫借條涉嫌合同詐騙罪

法律1.12W
用褪色筆寫借條涉嫌合同詐騙罪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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褪色筆書寫借條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

劉某的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該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劉某的行為與之吻合:一方面,劉某具有非法佔有之目的。對於以簽訂合同的方法騙取財物的行為,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關鍵在於查清行為人是否想實際履行合同。也就是説,合同詐騙罪的主要特徵之一是行為人根本不想履行合同,卻故意製造假象使與之簽訂合同的人產生錯覺,“自願”地與之簽訂合同,從而達到騙取財物的目的。劉某從當初使用褪色筆,企圖毀滅證據,到後來否認借款的事實,就足以反映其並不想履行還款義務。  另一方面,劉某使用了欺騙手段。即在你不知情的情況下,隱瞞使用褪色筆並將導致借條失去應有法律效力的事實,製造正常書寫借條辦理相關手續的假象,使不明真相的你最終中招。劉某欺騙在先,是你產生錯誤認識的原因;你產生錯誤認識在後,是劉某欺騙的結果。  再一方面,本案涉案金額巨大。《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七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對此類行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也規定:“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劉某的詐騙金額為20萬元,已遠遠超過了追訴底線,自然必須受到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