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女兒嫁出去后土地承包還繼續嗎

法律5.56K
女兒嫁出去后土地承包還繼續嗎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嫁出去的女兒”可以享受土地徵收安置補助費嗎

要想有土地徵收的安置補償費,首先要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嫁出去的女兒户口未遷出,或者出嫁後即去夫家所在地生產和生活,以夫家所在地村集體土地為其基本生活來源的,説明其與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存在較為固定的生產和生活關係,應認定其仍為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並享有與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 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

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