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阻礙解救被拐賣婦女罪既遂怎麼量刑
一、構成阻礙解救被拐賣婦女罪既遂怎麼量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一十六條 【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阻礙解救被拐賣婦女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利用職權,禁止、阻止或者妨礙有關部門、人員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
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拐賣、綁架者或者收買者通風報信,妨礙解救工作正常進行的;
3、其他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三、拐賣婦女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犯該罪,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拐賣婦女集團的首要分子;
(2)拐賣婦女三人以上的;
(3)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4)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5)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
(6)造成被拐賣婦女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7)將婦女賣往境外的。
四、阻礙解救被拐賣婦女罪的一審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對於公安機關來講,在拐賣婦女兒童案件中,公安機關要做的不僅是將人販子繩之以法,也要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於拐賣婦女的犯罪分子,法律中規定的最嚴厲的量刑標準是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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